2024年4月3日,珠海市公安局发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指引,明确珠海市全区域纳入无人机管控区,单位和个人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,应依法登记,合规飞行,不得危害公共安全。对于违法违规飞行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无人驾驶航空器,俗称无人机,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、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,按照空机重量、起飞重量、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划分为微型、轻型、小型、中型和大型。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明确指出,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。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,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分类型和重量,其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进行实名登记。对违反本《条例》规定,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此外,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、空中禁区、空中限制区及周边空域、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、机场及周边区域、军事禁区、重要革命纪念地等区域为管制空域。如需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的,需提前向对应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出飞行申请,得到许可后,方可飞行。
珠海警方提醒,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综合管理平台(UOM平台)进行实名登记,取得登记标志。珠海本地持有或在珠海本地进行飞行活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,在UOM平台(https://uas.caac.gov.cn)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工作的同时,需通过“珠海市无人机信息采集二维码”填报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机主人员信息。请广大无人机使用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切莫存有侥幸心理,坚决杜绝“黑飞”等违法违规行为。